出口聚合物电池必须提供哪些材料?
聚合物电池归属于联合国要求的9类危险物品,归属于风险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9条要求:“出口风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制造业企业,理应向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鉴定达标并获得性能鉴定资格证书的,即可用以包裝风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制造业企业,理应向出入境签证检验检测组织申请办理风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应用鉴定。使用没经鉴定或是经鉴定不过关的包装容器的风险货物,禁止出口。”
因而,出口聚合物电池最先必须给予包裝生产商向原产地中国海关申请办理的《出入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下称《性能检验结果单》),聚合物电池制造业企业再持《性能检验结果单》向原产地中国海关申请办理风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应用鉴定,申请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包裝应用鉴定不过关会怎样处理?
出口聚合物电池包裝经检测不过关的,出示《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可以返工整顿且经再次检测优秀的,出示《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